一千二百七十九章(1/4)

讲到此处彼岸花顿了顿,略微思索了一会儿才接着开口说道:“

嗯~,该怎么跟你解释好嘞,这里的诏你可以看成秦朝时期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秦朝时代主要法律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律。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

第二,令。令是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制”“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

第三,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

第四,封诊式。是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了一些具体案例。

第五,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除上述几种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秦皇嬴政在这个场合使用诏,说明这句话在当下他的域场内具有最高的法则效力,也就是律令效果!鬼头飞廉必须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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