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章.赵俊臣的构想(上).(2/5)

至于“船钞”,则是货船的通行税,一般都是按照航程收税。这项税收同[  样不高,一百石的货船从南京到北京所需缴纳的船钞也不过是六七两银子罢了,同样由户部负责征收。

还有“门摊税”,也就是货品堆放许可税,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由本地商会自主收缴后转交给地方衙门——这项税收因为是由本地商会自行负责,所以管理较为松懈。税收数额自然不会很大。

以上这三样税收,皆属正常。不仅数目不大、而且比例不高,对商人们而言,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

可以说,若是只有这三项税收的话,那么明朝的商人们也不会为了避税而挖空心思的纷纷走私了。

事实上,对于明朝商人而言,其它的几项税收才是他们的压力来源。

比如“抽分”,也就是“特别商品税”,原本是由工部负责征收。对木料、竹子、铜铁、煤炭等等建筑用料进行特别征税,税收比例不高,涉及范围也不大,并不会对商人们造成太大的影响。

然而,到了明朝中后期,地方衙门纷纷私自扩大了“抽分”的收税范围,什么商品需要缴税、又需要缴纳多少税银,皆是由地方税官自主制定,不仅随意性很大。而且不同地方的重复收税现象也十分严重。

又比如“过路税”,大都是由地方衙门与皇庄宦官们私设的关卡对过往的商队进行征税,“过路税”虽然不高,但因为类似的征税站实在太多了。两座相邻城市之间往往会出现两、三个征税关卡,在积少成多之下,商人们的负担自然是极重。

此外。中央与地方的各级衙门,也常常会强行向商家无端征税。美名其曰“捐献”,比如漕运的“济漕费”、又比如军队的“助饷银”等等。不仅花样繁多,而且颇是频繁,让明朝商人们不胜其扰、烦不胜烦。

至于各地吏役在征税时的暗中索取、克扣、罚款、卡拿、强迫捐献等等情况,就更为普遍了,吏役们索取无度之下,甚至还会对商人们的自备粮草、拉货的车马、以及身上衣装进行征税,明朝的税收情况之恶劣,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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